臺南市私立柏欣幼兒園收退費基準
施行日期: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止
一、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二、111學年度收托年齡(採學齡制):
(一)大班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。
(二)中班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。
(三)小班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。
(四)幼幼班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。
三、教保活動起迄日:第1學期自111年8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止;第2
學期自112年2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止。
四、本園為準公共幼兒園,收費將按準公共幼兒園規定如下:
1.每月收費~第一胎不超過3,000元
第二胎不超過2,000元
第三胎不超過1,000元
※不包括交通費、保險費、延長照顧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等,其餘差額由政
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。
2.低收、中低收入戶幼兒「免繳費用」,全數由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。
3.五歲幼兒免學費所獲得之補助與前款政府支付費用,得採最有利於父母或監護人之方式,擇一為之。
五、退費基準:
(一)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
費:
1、學費、雜費:
a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b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c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d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2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
費期間者,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
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(二)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。
(三)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六、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
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。
七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,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
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。
八、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(含例假日、補假日及調整放假
日)以上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