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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111學年度收費標準★

2023/01/30

臺南市私立柏欣幼兒園收退費基準

施行日期: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止

一、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
二、111學年度收托年齡(採學齡制):

    (一)大班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。

    (二)中班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。

    (三)小班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。

    (四)幼幼班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。

三、教保活動起迄日:第1學期自111年8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止;第2     

    學期自112年2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止。

四、本園為準公共幼兒園,收費將按準公共幼兒園規定如下:

1.每月收費~第一胎不超過3,000元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二胎不超過2,000元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三胎不超過1,000元

     ※不包括交通費、保險費、延長照顧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等,其餘差額由政

       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。

2.低收、中低收入戶幼兒「免繳費用」,全數由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。

3.五歲幼兒免學費所獲得之補助與前款政府支付費用,得採最有利於父母或監護人之方式,擇一為之。

五、退費基準:

  (一)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

    費:

1、學費、雜費:

a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
b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
c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
d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
2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

   費期間者,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

   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
  (二)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。

  (三)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
六、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

   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。

七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,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

   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。

  

八、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(含例假日、補假日及調整放假

   日)以上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